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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7和1994配么,1998和1988的适合在一起吗

酒易淘 品牌加盟 2022-04-16 15:39:19

品牌名称:酱香白酒加盟 所属行业:酒水 > 白酒

基本投资:10~50万元 投资热度:

加盟意向:1634 门店数量:534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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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郑女士父亲留下的房子被征收。其弟郑某欲将大部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据为己有,于是郑某一家与郑女士对簿公堂,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。   

  

  郑女士和郑是姐弟。他的父母曾在上海拥有一间酒店。上世纪70年代末,由于公房面积小,父亲所在单位为他家提供了一套较大的公房(以下简称争房)。他的父母和郑女士的姐姐和哥哥是有争议房屋的最初接收人。1982年,郑女士婚后搬出了争议房屋,户口也迁入了婆家,在那里不享受公房福利。郑和王女士于1983年结婚,第二年他们有了一个儿子,1988年,我的老母亲因病去世。1994年,争议房屋作为产权房购买,产权按“94方案”登记在老父亲名下。1996年,郑在单位享受福利分房,一家三口分到一套公房,建筑面积38.2平方米。之后,郑一家三口将户口从福利分房处迁回争议房屋。1997年,郑女士与丈夫离婚。离婚后,她和老父亲一起住在争议房里,户口也搬回了争议房。2005年老父亲去世后,郑女士一直住在有争议的房子里,直到房子被征收。   

  

  2020年3月,争议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。同年4月24日,郑女士作为该户与被征收单位的指定签约代表,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,拟获得房屋征收金额共计841万元。征收时,郑家和郑女士家共有4个登记户口。郑认为,当年购买争议房屋产权时,其一家三口登记为事实上的产权共有人,但产权登记在其老父亲名下。现在房子被征收了,他一家三口应该享受四分之三的补偿福利,剩下的四分之一是他父亲的遗产。他认为妹妹郑女士对争议房屋只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。协商无果后,郑某一家三口将郑女士起诉至法院。   

  

  郑女士来找我们咨询。我们为她整理分析了案情,认为争议房屋属于她老父亲的遗产,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在郑女士和郑女士之间进行分配,郑女士可以适当多给点。首先,争议房屋的产权归老父亲一人所有,郑一家三口并非“事实上的产权人”。因此,争议房屋的补偿利益应参照继承进行分配。争议房屋原为公房,按“94方案”购买为产权房,产权登记在老父亲名下。当时郑一家三口的登记户口虽登记在争议房屋内,但从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过共有,早已超过了长达20年的诉讼时效。现在上海所有法院都不再受理这类对“94方案”购买产权提出异议,要求确权的案件。该房屋既然属于老父亲的遗产,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当然应在法定继承人郑女士和郑之间进行分配,王女士和无权享有争议房屋征收补偿利益。其次,郑灿女士适当多给点分。离婚后,郑女士搬进了争议房屋,实际长期居住在争议房屋内,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,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。郑女士户口在册,长期居住在争议房屋内,既无福利分房,也无别处商品房。因此,郑女士对被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。相反,郑一家三口,虽然有户口,但因为别处有福利房,生活条件还不错。因此,郑的家人并没有享受的生活利益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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